作者:张永和; 郑若瀚残疾人权利可行能力赋能国家义务
摘要:“可行能力”的概念为理解残疾人权利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视角。残疾人的发展和就业权利的实现可被视为可行能力的扩展:既消除有碍残疾人就业的各种基础性限制,亦创造一种有利于持续扩展可行能力的条件和环境,促使可行能力的清单能够不断增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国家义务通过可行能力与其就业权利相连,并呈现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促进义务三个类型,其中尊重义务、保护义务是基础性义务,促进义务由于具有更强的建设性而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经济为残疾人创业就业创造了崭新机遇,促进义务的有效匹配和实施会给残疾人就业权利实现带来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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