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社会保障局车祸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判决撤销次要责任
摘要:冯某生前是某公司保安,公司规定冯某的正常上班时间为8点30分。冯某平时有提前到达公司并进行早锻炼的习惯。2016年12月28日6点35分左右,冯某在公司门口附近横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冯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冯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为,冯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予认定冯某为工伤。冯某家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判决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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