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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试行“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件案件处理方式检察机关法律规定

摘要:据《春城晚报》2007年9月5日载,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从9月1日起,昆明市检察机关开始依法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采取“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对刑事和解后的处理要严格依照案件事实与法律,不得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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