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文生离婚判决不动产高级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存续期间离婚登记婚姻关系
摘要: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能否撤销原来的约定?编辑同志:我于2009年以协议方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儿子所有。由于儿子未成年,故没有办理过户的手续,还登记在我与前妻名下。现因我重新组成新的家庭,我想改变当时的决定。现有3个问题:现在的房产是归属谁的?原来的约定行为是否应视为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原来的约定,要求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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