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试析人大立法协商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冰冰人大立法国家政权机关社会协商民主观基层组织人民民主立法决策治理能力立法参与行使方式

摘要:<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政权机关立法协商概念的提出,表明协商不只是通常所认为的人民政协民主观,也是权力机关完善和丰富立法权行使方式的举措。人大立法协商,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进一步履行好法律授予职权的探索,对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概念的提出符合人民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也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之声

《人民之声》(CN:44-133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民之声》主要栏目:依法治省、发会会议之窗、理论研究、立法探讨、监督剪影、执法巡视、热点透视、市县人大工作。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