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海燕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共有房产劳动能力非法同居继承开始继承遗产部分无效个人财产
摘要:<正>案情简述1996年H先生与S女士(香港籍)曾有同居关系,1997年S女士生育了小H(香港籍)。后因H先生与S女士产生矛盾不和,1999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原告小H由S女士留在香港抚养。H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在该案中法庭查明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2006年,H先生被诊断罹患癌症。患病后,H先生拟将其与S女士共有的房产出售筹款治病,遂与S女士联系要求共同将房产出售,遭拒。与此同时,H先生的兄、姐倾囊相助,为H先生垫付了所有医疗费,仅医疗费就支付了50多万。为偿还兄姐代垫的医疗费,2008年3月H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将其与S女士共有房产的二分之一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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