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近亲属援助事业刑事被告人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本条例实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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