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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钓鱼人的伤亡担责?

作者:陈言; 邝飙钓鱼人供电公司垂钓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问题休闲农庄责任原则家庭承包民法通则

摘要:<正> 案情简介今年5月的一个周末,广州的王某兴致勃勃地到市郊一个新开办的休闲农庄钓鱼,没想到却命丧黄泉。事情的原委也相当简单,农庄里的鱼塘有近30平方米大小,那天,由于王某来得比较晚,鱼塘周围其他位置早被先到的垂钓者占用了,王某只好在鱼塘的东北角选定一个位置坐下垂钓。而鱼塘东北角临近一条大路,正好有一条高压线从高空经过。垂钓中,王某起身换位时,将长5米多的碳素鱼竿(鱼竿上标有"导电危险,注意雷电、高压"等警示语)拉起,不慎碰到高压线上,当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后经调查得知,此高压线产权属当地供电公司,该农庄是由周某以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的,鱼塘在对外经营垂钓时,未在有高压线的地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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