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言; 邝飙提起诉讼王先生开车时间相关费用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法人单位法律保护变更合同协商一致
摘要:<正> 案情简介2006年春节前夕,人们都急切返乡过年。来粤务工的汤先生在广东某火车站购买了一张返回西安的火车票,票价310元,开车时间1月25日21:22分。汤先生因家中临时有急事不能按计划安排行程,于当天21:30分到火车站购票处退票,票务人员以"车已开走"为由,当场拒绝退票。之后,王先生对该火车票重新进行了签证,并以"三天内到达有效"为由再次向火车站提出了退票要求,然而,改签过的车票再次遭到拒绝退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汤先生委托律师,以某火车站的上级法人单位某铁路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铁路企业返还票款310元,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共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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