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工作震后救灾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减轻地震灾害防震减灾工作灾害预防防震减灾规划破坏性地震
摘要:<正> 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省行政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