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玄玉宝; 沈洁公司制企业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转让改制方案出资义务产权拍卖注册资金
摘要:【裁判要旨】非公司制企业以产权拍卖方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资产转让,而非股权转让,产权受让方应按照公司法及改制方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改制前缴付的注册资金不能在改制后直接转化为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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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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