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坚会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人民法院
摘要:一、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解读(一)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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