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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微信红包行为的定性

作者:吴卫定罪处罚开设罪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微信红包类似案件微信

摘要:一、问题引出:组织微信红包的司法乱象2017年4月,周某甲、周某乙、郑某组建微信群,制定群规则,组织他人以抢红包尾数相加作为“牛牛”点数进行,从中抽头获利。其中,周某甲等人推庄并负责上下分、发包、群管理等,汤某负责拉人进群,共涉案35万余元,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罪进行定罪处罚。①但在类似案件中,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却以开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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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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