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海永; 张娟; 庞辉程序终结非刑事司法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阻却事由附条件赔偿请求人目的性解释可供执行
摘要:执行错误案件提起非刑事司法赔偿时,因审判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属于程序终结存有争议,作为先决条件的程序终结往往会成为阻却事由。实践中,可遵循有利于受害人原则,进行合目的性解释,将提起赔偿申请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处于无法釆取有效措施状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满两年的案件,视为程序终结,准予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9355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437 评论 44
人气 88562 评论 25
人气 54485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