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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作者:娄永; 胡哲合同订立买卖型抵债房屋所有权性质担保合同债务人合同撤销权

摘要:[裁判要旨]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其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一般认定为担保有效,但债务人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若该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则其实质为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一般亦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以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如债务人认为房屋价值远超欠款,可主张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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