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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

作者:林前枢; 林毅高作案工具犯罪行为相当性原则人民检察院犯罪分子评判标准公诉机关洛江区

摘要:【裁判要旨】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为犯罪而准备或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成玄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没收,应坚持犯罪性、关联性和功能性的评判标准,并遵循相当性原则。【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乐炳、付书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的1日、19日凌晨,经谢乐炳提议,付书平驾车载谢乐炳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院前社区和双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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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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