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腾飞; 林振通抵押权登记实质审查权利基础登记机关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机关抵押标的
摘要:【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就抵押人对作为抵押标的的房屋是否享有合法的权利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该行政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案情】原告:蔡文灿、赖小李。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方亚坤、赖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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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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