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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清算不具有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

作者:旷逸公司清算法律效力合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连带清偿责任注销登记

摘要:【裁判要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清算后即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区分形式清算与实质清算的法律效果,形式清算不应具有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执行异议以及异议之诉中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为由,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救济手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遗留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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