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裴国刚; 马伟丽劳务关系责任提供者提供劳务专业技能专业培训免责事由裁判
摘要:【裁判要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以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提供劳务方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及常识,但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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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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