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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财产混同企业的合并重整

作者:王欣欣; 孔晨破产企业财产破产重整上级法院实际控制人一体化程度结构性改革债权人

摘要:【裁判要旨】在实际控制人相同、财产高度混同难以区分、一体化程度极高的情形下,关联破产企业进行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提高重整效率。同时,通过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突破企业破产地域管辖制度,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由下级法院对各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整体高效推进。合并破产重整中,因债权人涉及金融机构、税务机关、职工及普通债权人等多种类型、人数众多,债务金额极高、协调难度极大,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能够有效挽救在特殊行业领域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极大再生价值的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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