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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回部分起诉无需经无利害关系当事人同意

作者:张钰梅; 梅贤明当事人同意第二审程序利害关系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国家利益

摘要:【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中其他当事人应当指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无需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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