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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及林木物权设立与转让的合同效力

作者:蔡晖; 张德玮; 郭鹫转让合同物权登记合同效力林木林地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申请执行人

摘要:【裁判要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林地及林木物权的设立、转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与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不是物权登记对抗效力中的善意第三人。承包人转让林地与林木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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