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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婚礼前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性质

作者:刘干女方给付财物婚礼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共同生活结婚登记

摘要:【裁判要旨】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财物的,应当根据给付的时间节点、价值大小,结合财物的来源、给付的背景、目的以及双方婚前或婚后有无共同生活,特别是有无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考量。若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彩礼,而非男方交由女方保管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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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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