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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购房合同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林型茂; 何姣强制执行购房合同以物抵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判结果履行期限事实认定适用法律

摘要:【裁判要旨】债务双方针对未届履行期限之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第三人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得以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一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均有误而裁判结果正确时,二审应在纠正后维持。【案情】原告:李鑫、周秀娥。被告:沈晓勤、庞粉清、长兴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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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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