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型茂; 何姣强制执行购房合同以物抵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判结果履行期限事实认定适用法律
摘要:【裁判要旨】债务双方针对未届履行期限之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第三人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得以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一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均有误而裁判结果正确时,二审应在纠正后维持。【案情】原告:李鑫、周秀娥。被告:沈晓勤、庞粉清、长兴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宇公司)。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9122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421 评论 44
人气 88513 评论 25
人气 54473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