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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破产临界期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对我国偏颇清偿例外的重释与情形补足

作者:胡利玲债务人财产例外情形债权人利益个别清偿司法适用临界期破产法撤销

摘要: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破产临界期内的个别清偿行为系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应予以撤销的一般规则,同时也规定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作为个别清偿撤销的例外情形,对该行为的撤销加以一定的限制。但法律没有对如何理解和认定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对此,应结合破产撤销的目的和偏颇性行为构成之结果要件的要求,对未损害债务人财产且未导致偏颇结果的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排除;同时可基于特定目的或利益平衡而增加其他例外情形,从而求得全体债权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破产法目标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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