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浩贪污数额国有股权合资公司犯罪数额高级管理人员国有股东国有产权净资产值
摘要:【裁判要旨】在贪污合资公司国有股权案件中,在财产性质认定上,若非国有股东未实际出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企业资产中的国有产权范围。在行为上,国有方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隐瞒股东投资真实情况,诱使相关部门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在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占有国有股权,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贪污。在计算贪污数额时,应以股权交易的时间为节点全面评估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得出净资产值后,从国家实际损失的角度,扣除行为人为此而支付的对价,以行为人实得净资产数额作为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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