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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审查抵押物权属

作者:余长智; 顾金才; 蔡鹏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物权属审查登记对抗担保法登记行为登记部门

摘要:【裁判要旨】虽然担保法中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生效模式已被物权法变更为登记对抗模式,但担保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申请抵押登记的要件规定,涵盖了登记生效模式以及登记对抗模式的抵押登记行为,且与物权法规定并不冲突,仍然有效。因此,即使《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未对登记机关的审查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上位法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结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上下文理解,登记部门在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时,仍应当就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具有合法处分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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