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淑丽清偿债务保证人履行期决算中国民生银行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温州分行
摘要:【裁判要旨】最高额保证中,决算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接受清偿的,该清偿行为应认定为保证人履行最高额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剩余保证限额应扣除该清偿金额。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林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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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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