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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不动产的交付问题研究

作者:雷彤不动产所有权司法拍卖交付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组织执行依据买受人第三人

摘要:基于民事执行法的理论视角,借助案件类型的归纳整理,通过考察司法拍卖的公私法律效果可知,买受人于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被执行人和占有权源无法对抗买受人的第三人据此对买受人负有不动产交付义务;拍卖不动产的交付对象应为买受人,而非执行机关。即便在我国"一元制"的执行组织中,强制交付拍卖不动产的执行依据仍不可或缺,否则就会造成国家执行权的不当行使;在被执行人占有型中,可将拍卖成交裁定构造为强制交付的执行依据,买受人由此失去诉请交付不动产的必要性;在第三人占有型中,考虑到当前不动产司法拍卖的准备程序亟待完善,有必要在第三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买受人针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诉讼中解决占有权源的对抗问题。强制交付拍卖不动产的执行方法与不动产司法拍卖明显不同,应当在执行组织和执行程序上将两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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