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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为牟利提供军用枪弹给人打靶的定罪

作者:陈刚军用枪支射击技能立案标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武器装备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军用枪弹

摘要:【裁判要旨】军人以获得钱财为目的,私自将军用枪支、子弹提供给地方人员打靶的行为,虽然与盗窃武器装备行为、非法出卖武器装备行为有相似之处,但如果以盗窃武器装备罪或者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定罪处罚,不能完整评价其全部行为表现,没有准确揭示受到侵害的具体法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与这两个罪名所配置刑罚的严厉程度亦不相匹配;认定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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