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

作者:张洪川; 唐娜承租人出租人滞期费租船合同

摘要:【裁判要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为避免承租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报港、提供靠泊计划等备货义务,租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需按天支付滞期费保证金以留船待运。在承租人事实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备货义务的情况下,其是否按时支付该笔费用是出租人识别是否构成货物落空的重要标志。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最终期限应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完成报港、提供靠泊计划前,如出租人为完成该航次运输给承租人予以宽限.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