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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拽客运司机的罪责判定

作者:朱敏明; 向夏厅吴建斌危险方法公私财产公共安全特定多数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功能刑法条文刑罚目的犯罪认定实害结果

摘要:【裁判要旨】乘客多次拉拽正处于驾驶中的客运司机,属于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方法,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实害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不能适用缓刑。案号一审:(2013)杭江刑初字第998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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