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志远; 吴成杰黄金首饰主观明知犯罪所得
摘要:【裁判要旨】涉黄金首饰的收赃案件,作为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主要类型,在对收赃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上,除了结合被告人自身的认知水平、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赃物交易时间和地点是否异常等传统判断规则外,还应当重点审查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对黄金首饰回收、置换业务进行管理的特殊规定及行业惯例做法等内容,并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事实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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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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