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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不属于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杨军; 李啸东当事人山东省财政厅复议申请受案范围

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了司法复核、第54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执法的不同救济途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计算、负担等行为属于司法裁判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的规定,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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