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军; 李啸东当事人山东省财政厅复议申请受案范围
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了司法复核、第54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执法的不同救济途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计算、负担等行为属于司法裁判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的规定,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7129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46 评论 44
人气 88363 评论 25
人气 53781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