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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定性

作者:陈峰; 沈平公共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相当性具体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紧迫危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裁判要旨】将因驾乘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否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险程度具有相当性,然后再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危险。案号一审:(2017)渝0101刑初953号【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宜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8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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