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伟伟南京市江宁区国家赔偿法强制拆除举证责任法定职权意见书房屋拆除
摘要:【裁判要旨】在房屋强拆案件中,对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原告无法证明具体实施主体的,应降低原告的证明责任。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在已有初步证据,结合行政惯例,能够确信被诉行政机关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法院应当据此认定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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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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