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弸无效保证债权人不能清偿主债务人保证人
摘要:【裁判要旨】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构成无效保证,无效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在已查明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无效保证与连带保证并存时,无效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并无执行先后顺序之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8752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84 评论 44
人气 88454 评论 25
人气 54439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