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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属争议且登记程序违法时撤证行为的合法性

作者:钟玺波; 贺文仪权属争议罗家村使用权程序违法林权登记管理城步县林权证更正登记

摘要:【裁判要旨】基于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确定力,颁证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原颁证行为。在未明确林地权属前,以颁证程序违法直接撤销被诉林权登记,是变相对山林权属进行了处理。这样先以程序违法撤证,后以山林纠纷调处核发新证的作法,对撤销行政登记的处理实质上变成了对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完全混淆了纠纷实质,势必造成以程序问题代替实体处理的错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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