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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抵押权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必要

作者:袁辉根; 王宝成抵押权登记十二条债权转让黄健民申请人受让人长安银行债权人物权法

摘要:【裁判要旨】主债权转让,附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随之转让。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不因此丧失抵押权。案号(2017)陕0302民特1号【案情】申请人:黄健民。被申请人:黄稼云。2015年4月21日,陕西省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太白联社)与陕西省宝鸡市海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太白联社出借海立公司300万元,黄稼云以其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211号副4号、副5号房屋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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