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耀斌租赁物出租人纠纷案件借贷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租赁合同瑞星公司承租人
摘要:【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常以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系消耗物、租赁物明显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租赁物未变更产权登记、租赁期间较短等为由,抗辩双方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要看该合同交易行为是否体现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征。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后,该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以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判断。如果该借贷行为有效,判断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根本标准为:合同转性的事实是否足以影响担保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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