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大武; 赵喆山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认定
摘要:从对三位劳动者在家病亡案件的分析发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时对各要件认定尺度不一,原因在于该规定的认定标准对'三工'原则作出了工作原因上的妥协。对于在家病亡视同工伤的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考虑在家加班的必要性和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对于突发的各类疾病,除'48小时'要件外,可考虑发病—抢救—死亡之间的连续性,以对视同工伤认定的泛化作解释技术上的限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该项视同工伤的规定应通过着眼于致病的工作原因进行完善,排除明显非由工作导致病亡的情形,并将'48小时内'恢复为'第一次抢救治疗',同时考虑疾病发展的过程性,以增强认定的科学性,减少伦理风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