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晨光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记名提单fob
摘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第8条的理解与适用在理论界与审判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当前法律规定、请求权基础理论、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及国际贸易实践认知4个维度对比分析交单无过错审查原则与交单过错审查原则,即交单义务化倾向原则与交单权利化倾向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利益溯源,进而提出货运企业向实际托运人交付运输单证的良性模式,具体包括:货代交单非义务化、货代报告及征询单证处理意见明确化、实际托运人不回应无需交付单证、实际托运人具有受领单证优先性以及无委托无交付。基于前述模式构建,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提出充实相关规定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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