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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定性

作者:许浩行为定性二维码商家收款处分行为行为人认识错误事实行为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顾客意图支付给商家的钱款,作为被害人的商家确实因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其受骗后指示顾客扫码付款的行为,缺乏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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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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