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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违约金的司法认定与调整

作者:柳冠儒信用卡业务司法认定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司法实践借贷关系合同关系滞纳金

摘要:实践中,信用卡违约金标准均以银行为主导而拟定,其约定是否过高、是否应当给予调整以及若认定过高应如何调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本文考证了我国银行业现行信用卡违约金标准的来源和依据,并通过2015年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整信用卡滞纳金的判决、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各大银行作出的相应调整,例证信用卡违约金是滞纳金的实质延续。以体系解释的方法,通过阐释高利贷的司法界限、借贷关系排斥高利贷、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借贷关系,从而推演出信用卡合同中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的总和不应构成高利贷。同时,以学界持普遍共识的违约金性质及调整方法为切入点,通过揭示信用卡特殊的盈利模式,明确信用卡违约金应予调整,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指出对信用卡违约金宜取的特定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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