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学用; 孙一涵撤回起诉原告二审程序银行借款中原银行利息保险事故借款人
摘要:一、该案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应否准许(一)基本案情:原审原告系某银行,原审被告系借款人A与担保人B和C。2001年借款人A自银行借款3万元,由B和c提供连带责任,同时A为其借款投保一份,受益人为银行。借款期内先是正常偿还利息,但后来借款人A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致高位截瘫,开始欠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但期间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理赔范围,故借款人仍欠银行利息未清偿,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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