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窃取、买卖新生婴儿信息行为的认定

作者:丁晓青; 周虹艳信息行为婴儿新生买卖个人信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生日期

摘要:【裁判要旨】新生婴儿信息的内容包括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父母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虽为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没有合法依据购买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平时工作职责中不负责管理新生婴儿信息,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入同事的电脑获取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属于窃取,不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故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存在多方买卖、流转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信息的数量如何避免重复计算,均是审理重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