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明应收账款权利质押债务人责任义务出质登记清偿债务质权人
摘要:【裁判要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将其应收取账款的债权质押给质权人后,其受领应收账款的权利受到限制。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质押通知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否则其清偿行为对质权人不产生效力。质权人有权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取账款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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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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