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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规则研究

作者:杨文明; 周敏先行赔付保荐机构行政处罚程序强制执行力协议效力普通债权直接责任人程序启动

摘要:在证券公开募集和上市的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之承诺将成为保荐机构的一项义务,但是先行赔付具体规则尚付阙如.适用条件、赔偿协议效力以及后续追偿等问题尚未解决。结合先行赔付的制度环境以及规则实践,上述问题的解决应当着眼于以下三点:第一,明确程序启动条件,先行赔付不仅应当先于诉讼程序,还应当先于行政处罚程序,并且先行赔付不以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划分为前提。第二,增强先行赔付协议强制执行力。将先行赔付协议纳入专门调解程序,并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也可将先行赔付方案作为保荐机构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的具体措施,一并纳入行政和解协议。第三,保荐机构应当获得法定权,对于先行赔付协议内容,发行人等其他直接责任人需概括承受。如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荐机构因先行赔付获得的债权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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