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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包献荣直接言词原则域外考察诉讼制度改革现代法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出庭作证制度英美法系国家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庭审的实质化建设。推动庭审实质化,其具体措施之一是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对直接言词原则作了详尽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却时刻体现着直接和言词审理模式的精神。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完善,既要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又离不开对不同法系国家直接言词原则经验的借鉴及其启示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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