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阻却追缴违法所得

作者:邓光扬违法所得财产来源合法性追缴他人财物刑事裁判没收财产财产损失

摘要:【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追缴违法所得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财物;其中,追缴贪污所得优先于追缴受贿所得。本应被追缴的违法所得被挥霍、处置、损毁的,应责令退赔——以其他等价财物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或上交国库,并且此等价财物必须是合法自有财产,而不能是其他违法所得、违禁物品或他人财物。因此,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义务时,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阻却追缴违法所得。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